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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出资为情人买房引发五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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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已婚男子胡则安和车燕莱曾是情人关系。按胡则安的说法,2005年为她划款180万元用于购房。两人分手后,他决定要回钱款。从2007年开始,他先后5次分别向长宁、崇明法院起诉,希望从昔日情人那里讨回钱款,无奈都因为证据不足,一次次被法院驳回。

 

  这180万元购房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只有当事人心中最清楚。但无论如何,婚外情产生的后遗症,是双方始料未及的。

 

  180万元购房款

 

  2001年,家住市区的胡则安结识了崇明女子车燕莱,之后双方关系密切。20053月,车燕莱购买了市区一套总价为511万余元的房屋。从开发商出具的发票联可以看出,自20054月起,车燕莱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118万元,信用卡转入74万余元,按揭房款319万元。车燕莱另为这套房支付契税等12万余元。而胡则安则于20054月份,两次向开发商汇入共计170万元钱款。20057月,胡则安申请开具收款人为车燕莱的10万元本票。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之后两人开始不和。20069月,车燕莱将房屋以480万元出售,并办理了相应过户手续。

 

  胡则安认为,自己给了车燕莱180万元购房款,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车燕莱都理应归还。但是就购房款的事实,双方产生强烈的意见分歧。车燕莱认为,虽然从账面上看,胡则安出资了180万元,但实际上其中的73万元是她在筹款过程中由姐姐出售一套房屋后将钱打入胡则安的账户,还有部分资金系胡则安从自己那里取款后直接打入房地产公司,仅有小部分钱款是胡则安赠与的。

 

  第1场官司

 

  2007年,胡则安第一次起诉到长宁区法院,以车燕莱与他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为由,要求予以撤销。

 

  因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车燕莱名下,因此法院认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胡则安不具备撤销权,驳回了胡则安的诉请。

 

  第2场官司

 

  之后,胡则安于同年11月,以双方为合伙关系,自己出资185万元(包括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5万元)用车燕莱名义购房,商定房屋增值出售后所得利益各得50%为由,要求崇明法院判令合伙人车燕莱返还投资款。胡则安的这一说法,遭到了车燕莱的反驳。她认为系争房屋并非与原告合伙炒房而买,而是为结婚之需购买。因为后来知晓原告已婚才分了手,胡则安所说的投资不是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合伙关系的成立与否,需有各方达成合伙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具备合伙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双方既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其他关联证据证明彼此间的合伙关系。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原告诉请。

 

    3场官司

 

  前两次官司结束不久,胡则安的妻子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她提出,丈夫为博取车燕莱欢心,以达长期非法同居的目的,擅自将1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要求判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车燕莱需返还钱款。

 

  在胡则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遭到车燕莱否认,而胡则安亦未到庭认可,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车燕莱取得系争款项可能出于其他原因,但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4场官司

 

  去年3月,胡则安以车燕莱为购房向其借款180万元为由,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再次主张权利。而车燕莱仍然坚持以往的答辩意见。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燕莱从胡则安处取得系争款项有一定原因,但原告除了提供该系争款项的交付凭证外,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及交付款项为借款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请难以支持。

 

  第5场官司

 

  去年底,胡则安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胡则安认为,既然车燕莱不承认这笔钱款是合伙投资、赠与、借贷,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占着钱不还?

 

  这次,车燕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是以书面形式辩称:胡则安纯属恶意缠讼,系争款项是她的合法财产,是胡则安自愿返还给她的,胡则安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她非法占有系争款项。

 

  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原告对上述3个构成要件均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交付被告系争款项时,双方关系密切,因某种事因,原告自愿交付而非错误给付。故原告的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后胡则安不服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驳回胡则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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