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债务类案件查明事实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的应用?xml:namespace>
债务类案件中当事人说法反复变更、不符合事实等情形比较突出,证人作伪证的成本又很低,所以造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真假难辨,这就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来帮助断案。
现在比较常用的技术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笔迹(包括公章)鉴定;2、形成时间鉴定;3、测谎。笔迹鉴定目前比较成熟,不再赘述。形成时间的鉴定难度较大,从实践情况看准确性也较笔迹鉴定差。所以,上海的鉴定部门对此一般持慎重态度,但外省市鉴定部门仍然有此类鉴定,我们应当对此类鉴定及鉴定意见的认定抱着慎重态度。
测谎则是目前审理借贷案件中比较常用的技术手段,不少案件运用测谎来审理并且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测谎技术也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测谎结论与法官内心确认亦会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高院要求合理限制测谎技术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笔者认为,测谎的运用应有条件限制,只有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形成优势证据,或优势证据存在明显疑问的情形下才考虑采用。测谎的内容应限于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且争议点集中的主要事实。在多数情况下,仍应当运用证据规则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但对难以认定真实情况的借贷案件,可以将测谎作为一种辅助证明的手段,并且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法院不主动适用测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测谎,其结果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一方当事人提出测谎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或表面同意事实上拖延测试、拒绝测试的,法官应问明原因,并释明不利后果。法官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时,可将上述情况作为对其不利心证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