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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房屋产权人没有实际出资,不享有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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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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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房屋产权人没有实际出资,不享有房屋份额

张明和刘芳这对恋人一朝和平分手,但几百万的房产却难以分清。为此,刘芳将前男友告上法庭,上演抢房大战。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值200万的别墅归张明所有,刘芳获得补偿款45万元。

 

刘芳和张明是校友,在一次校联谊会上,两人相识,擦出爱的火花。2000年,刘芳获得了去日本读研的机会,在得到张明的赞同后,她毅然去日本留学。不久,张明所在公司决定派其去美国总公司学习和深造,于是一年后张明去美国学习。在经过了四年的分离后,2004年,两人同时回沪生活。

 

回上海后,当年3月,二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公寓房,张明在支付了50万的本票后,向银行贷款50万付清余款,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张明和刘芳。三年后,二人又以130万元在松江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在首付60万本票后,以张明名义贷款70万元,产权人仍登记为二人共有。

 

20074月,张明和刘芳最终分手告终。三个月后,二人将公寓房以222万元出售。由于一直无法自行解决财产纠纷,故刘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别墅,并要张明支付公寓房出售款222万元的50%,即11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明辩称,双方不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全部的购房款都是他支付的,之所以将刘芳登记为产权人是另有原因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共有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登记予以确认。但对于不动产权属及其份额的认定,除考虑登记外,还需考虑不动产的来源和出资情况,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登记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均是以被告张明名义的本票支付的,并且以被告的名义贷款支付了其余部分房款。基于此,其权属以判归被告所有为宜。但原告刘芳作为登记的权利人,对两套房屋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确认两套房屋归被告所有的情况下,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款(杜黄海律师提示,目前司法实践该补偿一般控制在10-30%

 

至于补偿款的数额,除需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增值、投资风险等因素外,还须考虑公寓房出售后,原告已收取部分款项以及房屋买进卖出所必须支出的税、费等合理的必要支出的事实,而不能因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同权利人即进行均等分配。被告作为出资人在购买房屋后,担负着较大的投资风险,现房屋因增值所带来的投资利益,也应适当多享。故综合考虑种种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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