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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过中介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只因觉得中介费高,王先生遂找到另一家低收费中介公司,以同样的房源签租赁合同,与其成交。此举遭到前家中介公司不满,于是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租房中介费人民币1000元。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王先生支付租房中介费600元。
2009年8月8日,王先生在网上看到由房东挂牌的房屋一套,他对此颇感兴趣,于是便来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公司人员带他去看此房,在看房之前,签订了1份《租房看房确认书》,约定王先生委托公司看房事宜:王先生不得与公司曾介绍的租房方进行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和租房方应按私下成交月租金价款的35%分别支付给公司作为违约金。之后,公司人员便带王先生去看房,在看完房后,房东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先生。王先生以家人还需复看后才能做决定为由离开了中介公司。当日,王先生带上他的妈妈仍然在签订《租房看房确认书》后一起看房。他们随即表示对房屋满意,但要求降低租金,在跟房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们便要求降低中介费,员工表示要请示公司。
但仅过了一个多小时,王先生便打电话给中介公司,说他已在其他公司成交了。中介公司不满,认为王先生利用他们的房源和服务,在其他公司成交,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房看房确认书》,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当日与其他公司以同套房源、同样价格签订合同,与前家中介公司服务有直接关系,但鉴于中介公司还没有完成后续的租赁合同签订手续,所以酌情判决王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600元。
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他看房时,是房东母亲接待的并非是产权人接待,所以他们之间并未形成代为承租关系,而且他与别家公司签约是在6天之后。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中介公司在2009年8月8日签订了一份《租房看房确认书》,中介公司并于当日带王先生去看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王先生在中介公司带他看房之后,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以应支付相关费用。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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