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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业委会公开物业费账目
上海市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的五位业主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小区业委会工作行使知情权。今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区业委会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并出示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五位业主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的权利,享有复制的权利。小区业委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被告至今未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从而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08年始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已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幢张贴公布,业主起诉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予以证明。关于小区的维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动用,故无相关账目可供公布,且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发业主年度结存单,故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业委会同时称,已公布的收益账目中涉及到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开支的清单及发票虽在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处,但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担心业主可能做出断章取义的行为,故经讨论决定不向业主提供。其他的清单及发票均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业委会无法提供,且该部分的知情权不包括在法定范围之内。
■庭审焦点■
业主的知情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些是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和情况。
法院认为,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被告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原告认为被告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规定重新予以制作、公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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