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上海房地产律师-新房买卖 >> 文章正文
中介做低房价无法过户而失去佣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售后公房纠纷、居间协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房产分割纠纷、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1722 7080(杜律师

中介做低房价无法过户而失去佣金

    通过中介公司的努力,使房屋买卖双方不但签订了居间协议,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应该说到了“收获”佣金的时候。然而,上海某中介公司却因在操作过程中,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故意作低房价的行为,使这一基本成功的交易毁于一旦。今天(114日),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上海一房屋中介公司向买房人洪先生索取2万余元佣金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为索佣金对簿公堂

   上海一房地产中介公司将买房人洪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支付佣金21450元。称经本公司居间介绍,洪先生欲购买冯某位于闵行区都市路上的一套房屋。并在去年712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日还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后,由于卖方冯某拒绝再接受房款,并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致洪先生也不愿支付居间报酬。中介公司认为,本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就有权收取佣金。但是洪先生却不同意诉请,称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是以房屋是否过户为依据,现涉讼房屋最终未能完成交易过户,所以不应支付居间报酬。洪先生还称交易没有成功的原因在于卖方冯某违约,所以,即使要支付中介费,也应当由冯某承担。

补充协议作低房价

   照理说,中介提供了服务,收取佣金当是天经地义。然而,事实果真象诉辩双方所说的那样吗?经法庭审理,中介公司和洪先生及冯某三方确于去年712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为143万元,同时约定了买卖双方应各向中介公司支付约定房价款的1%作为佣金。然而,在当天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却将房屋的转让价款降至87万元。对于另56万元,中介公司和买卖三方另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确定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为87万元,但洪先生同意另外支付给冯某一次性购房补偿款56万元。”即冯某实际到手价仍是143万元。又由于涉案房屋内有维修基金、固定装修、水电煤初装费等附加值,因此,最后洪先生与中介公司在签订的《确认书》中确认支付佣金21450元。

看起来买卖进行的颇为流畅,不料却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碰壁。由于他们作低的房屋买卖合同价87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未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而引来了“纳税麻烦”。卖方冯某为此立即来到中介公司,再次签署了一份房屋价格为89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但遭到了买方洪先生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回音。至此,这宗交易终因作低房价过于“凶狠”而宣告流产。

违法居间损人害己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三方居间协议中的房屋价格,及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真实成交价格的行为特征已能证实房地产买卖存在作低房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推定交易不成与作低房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性质来看,作低房价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属违法行为。从后果来看,作低房价为房屋成功交易增加了众多不确定的因素,提高了房屋交易的风险系数。而作为中介公司,是具备房地产买卖知识的专业机构,理应对作低房价的性质和后果有充分的预知,但其仍在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过程中实施了积极的协助行为,并最终影响到了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综上,中介公司要求洪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1722 7080(杜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