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链接”、“内部链接”、“加框链接”等网络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xml:namespace>
所谓“外部链接”是指网络使用者在某个网站的网页上点击了页面上被网站预先设置了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网络系统自动转入他人网站的首页,使用户明确认识到自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转入了他人的网站即另外一个网站。
所谓“内部链接”是指点击设有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并不自动转入他人网站的首页,而是直接跳转到他人网站中相关的页面,所转入的页面上一般会有新进入的网站的文字图片等标志性信息,用户仍然可以明确认识到已经转入他人的网站,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
所谓“加框链接”是最隐蔽的链接方式,通过技术手段,遮蔽掉被链接网页页面的文字、图片等标识性信息,使用户打开链接进入新的网站页面时,只出现页面的其他内容,重要的识别性信息都被自动遮蔽掉,用户无法判断进入的是谁的页面,一般会认为仍然是原来的网站的页面。
一般“外部链接”、“内部链接”等链接行为通常是设链者在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一般链接的标志,使其网络用户清楚地知道该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通过点击一般链接标志就可以访问被链接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
但深度链接则不同,设链网站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在其网站网页下即可得到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的具体内容,而不须进入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若为网络用户提供的即是一种深度链接行为,其行为已经不是仅仅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用户,则推定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