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吗?xml:namespace>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一般是指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提供给被拆迁人的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所有权的三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那在限制交易的3年期限,是否能够购买房东的拆迁安置房?
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人们转让安置房的购买权,且合同的内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上述原因,一般法院认定双方就安置房购买权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但还是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黄海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动迁安置房买卖中可能存在主要法律风险是:
(1)房东事后加价:动迁安置房要满3年才可以过户交易,时间长了房东认为房价涨了,不配合过户,要加价及悔约,律师一旦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交易后,应当立即要求对方过户,防止房东采取各种极端的手段将该房屋再另行处分,造成下家人财两空;
(2)其他权利人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拆迁安置房屋共有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确定全部权利人,建议购买前,准确了解出售房屋的权利信息,明确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只有明确权利主体,才能在签订协议中,不因遗漏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不知情,而影响合同效力。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法律风险,交易需谨慎,若必须要购买动迁安置房的情况下,建议在购买前咨询房产律师,同时一旦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过户交易后,应当立即要求对方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拖延,必须立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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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上海高院2010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对此作的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