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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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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与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本住宅区物业管理中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市和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业主大会是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罢免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定通过或修订本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

  (四)改变或撤销本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聘任执行秘书1名。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本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物业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热爱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五条 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七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七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五)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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