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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定居国外人员来沪就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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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139 1722 7080(杜律师)  阅读:

 

上海市定居国外人员来沪就业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定居国外人员来沪就业的核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033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十二条:
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审批;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外国人就业部受理。

(二)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申请聘雇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三)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定居国外人员,不得在沪就业。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2、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4、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5、男性一般在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在18至55周岁;
6、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且不能使用废旧纸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原件

2

纸质

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不得复印、须用中文填写

2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须有工商部门的有效年检章

3

定居国外人员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

履历须包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4

定居国外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

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5

护照和定居证明

正本及复印件

1

纸质

本人有效的证件

6

本人证件照片

正本

3

照片

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

7

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视具体情况而定

 

纸质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1、申请表格须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2、上述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调查等工作的义务
3.配合审批机关提供与申请相关材料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外国人就业部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
2. 网上接收
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21)12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定居国外人员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许可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审批。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发证。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用人单位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和《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28951900)申办暂住手续。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网(网站: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流程

 

 

附录2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样张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护照号码:

有效期限至:   

定居证号码:

有效期限至:   

取得何国定居证明:

是否永久居住:

现在住址:

受聘职务:

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   日至   

单位全称: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办公地址:

单位传真号码:

组织机构(企业)代码:

单位邮编: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有效期限至:   

申请人承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办单位公章

 

 

 

申请核准证期限至  

申请日期:    

核准部门:

 

 

 

公章

 

 

 

 

  

核准证号码:

核准有效期限至: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

2、表中“核准部门”、“核准证号码”、“核准有效期限至”三栏,由核准部门填写,申办单位不要填写;

3、本表不能复印。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合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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