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0325)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审批;由市就业促进中心外国人就业部受理。
(二)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申请聘雇外国人在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三)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不得在沪就业。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且不能使用废旧纸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不得复印、须用中文填写 |
2 |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须有工商部门的有效年检章 |
3 | 董事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含副总经理),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
4 | 外国人履历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履历须包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
5 | 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
6 | 学历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证明。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
7 | 护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有效护照复印件 |
8 | 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 纸质 |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备注:1、申请表格须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2、上述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调查等工作的义务
3.配合审批机关提供与申请相关材料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外国人就业部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
2. 网上接收
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4楼服务台
(二)电话咨询
(021)12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 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受理。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的外国人入境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许可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审批。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发证。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聘雇的外国人,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上海市商委52881183,或浦东新区外办28282042)办理通知签证函。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网(网站: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流程
附录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样张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er’s Employment in China
中文名: Name in Chinese: | 外文名(大写): Name in English(Capitalized): | 性别: Sex: |
国籍: Nationality: |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Date of birth: YY MM DD |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 文化程度: Education: |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
受聘职务: Position: | 组织机构(企业)代码: Enterprise organization code: |
用人单位全称: Full name of employer: | 办公地邮编: Zip Code: |
单位办公地址: Business address: | 办公地所属区(县): District: |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Validity of Business Licen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YY MM DD |
用人单位联系人姓名: Contact of Company: | 用人单位联系人手机: Cell phone of contact: |
用人单位联系电话: Company Tel.: | 用人单位传真号码: Fax Number of company: |
申请人承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The applicant hereby declares that all the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submitted to the authority are true, and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documentation. (用人单位公章) (Seal of Employer)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Date of Application: YY MM DD | 审批机关: Approved by: (公章)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
就业许可证号码: Employment License No.: | 有效期限至: 年 月日 Validity: YY MM DD |
说明: 1、 本表用钢笔中文填写或打印。 2、 外文名按护照填写。 3、 表中“审批机关”、“就业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至”三栏,由审批机关填写,申办单位不要填写。 4、本表不能复印。 | Further explanations: 1、 This form should be filled in Chinese. Using a fountain pen or printer to complete the form. 2、 English name should be filled as it appears in passport. 3、The grids of `Approved by`, `Validity ` and `Employment License No.` can only be filled by the approval Organization. 4、This form could not be photocopied. |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