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打亲子官司 起诉要求确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报讯(通讯员刘必钰)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一起男子起诉要求确认父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案件。
原告贾先生诉称,他同妻子杨女士于1987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离婚,女儿归杨女士抚养,儿子归贾先生抚养。2002年贾先生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证明贾先生与儿子之间无亲子关系,儿子被杨女士接回抚养。因为当年杨女士怀孕七个月后女儿即出生,贾先生怀疑前妻未婚先孕,也多次要求鉴定自己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但均被杨女士拒绝,贾先生无可奈何。
目前贾先生村子即将面临拆迁,他与女儿之间的关系影响到拆迁补偿和今后的继承问题。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贾先生终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自己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遂将杨女士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女儿之间无亲子关系。目前,顺义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J179
新法解释 不配合鉴定承担败诉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