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当前公民代理有三个问题有待明确
近日,民三庭经专题分析认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民代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有待明确:
1、近亲属的范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并未明确界定近亲属的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近亲属范围界定并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委会及村委会等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但公安机关对公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不同户籍地址的公民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并未掌握;民政部门的登记资料仅能查询婚姻和收养登记情况;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亦缺乏证明亲属关系的原始登记资料,这给证明亲属关系带来困难。
3、一审阶段公民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二审阶段的效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有的代理人如经法院许可的公民代理人在一审时具备代理资格且提供了适用一、二审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但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他在二审中将不具备代理资格,原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仍有效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