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提醒 >> 文章正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实施问题询问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实施问题询问的答复

沪会法[2013]2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你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实施问题的询问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本市仲裁机构,是指本市依法组建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进行仲裁委员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独立履行仲裁职能。为此,《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