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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离婚:一起引发高层关注的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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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遇罗锦离婚:一起引发高层关注的离婚案

    中国的司法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当然还有刑事犯罪但这个与大多数善良民众无关)。因此,许多人认为法院就是打离婚的地方。

 

  熟悉中国司法的许多人都知道,中国的司法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当然还有刑事犯罪但这个与大多数善良民众无关)。因此,许多人认为法院就是打离婚的地方。

 

  既然如此,离婚案件也就是常见类型的案件,甚至在80年代占据了基层法院的半壁江山。

 

  多见了也就不新鲜,因此许多人提起离婚案件来并不感冒。

 

  不过,你可知有个女人叫遇罗锦,她的离婚曾引发了高层甚至全国人民的关注?

 

  上个世纪70年代末由遇罗锦离婚案引起的关于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及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的社会大讨论和学术争鸣,实际上就是这一观点在个案中的暴发。

 

  遇罗锦是因一篇《出身论》而受极刑的烈士遇罗克的妹妹。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她发表了报告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详实纪录了她的家庭、经历和婚恋,甚至大胆地写了她的婚外情,引起强烈反响。

 

  遇罗锦的第一次婚姻,是和一个在东北插队的北京知青结婚,她全家的户口得以从贫困地区迁到东北。婚后生有一子,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遇罗锦到北京后,在最倒霉的时候与工人蔡钟培结婚,顺便解决了自己的户口问题。由于两人之间的巨大差异,19805月,遇罗锦以没有感情为由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朝阳区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判决宣告之后,蔡钟培不服,向北京中院提出了上诉。

 

  在案件尚在审理期间,两家发行量超过百万份的杂志公开组织了遇罗锦离婚案的大讨论。婚姻是以政治、物质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论还是感情论?尽管有部分人倾向于支持遇罗锦,但是当时的主流舆论还是一边倒地谴责遇罗锦,指责她利用婚姻做跳板,实现自己的功利目的。《人民日报》甚至刊登消息称遇罗锦是一个行为不检点的女人。此后北京中院裁定,原审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朝阳区法院在《人民司法》1981年第12期发表《审理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案的经验教训》一文中说:重审经过调解达成了离婚的协议。协议书确认遇罗锦与蔡钟培于19777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

 

  《审理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案的经验教训》一文同时指出,按照一审的判决,遇、蔡的结婚和离婚,责任在双方,是草率结婚的结果。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重审查明,遇罗锦自己也承认,遇同蔡的结婚是自由恋爱,并非草率,婚后感情融洽和睦,并非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遇之所以提出离婚,完全是因为自身条件的变化,喜新厌旧思想的发展,第三者插足的结果。遇罗锦由于作风上的不检点,与第三者的关系失去控制,加速了与蔡钟培感情的破裂。可以明显看出,当时的法院认为,遇罗锦在离婚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参见王学堂著:《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月版,第21-22页,《婚姻与正义无关》)

 

  遇罗锦案件恰逢我国第二次修改婚姻法期间。

 

  10年文革,婚姻家庭领域成为受破坏的重灾区。19789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两度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很快,经批准,由全国妇联牵头,组成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康克清为组长。

 

  由妇联主导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后,转到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是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还是加以限制?

 

  妇联倾向于对离婚加以限制。

 

  遇罗锦离婚案这个案件正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给修法带来现实的考验。

 

  19809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婚姻法》颁布15天后,根据新法规定,遇罗锦离婚案被判决离婚。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一石激起千层浪。时参与立法的张春生还写了一篇文章《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应该是自由的》以支持离婚判决。在经过上诉、重审、更换审判长等风波,双方最终离婚。司法在支持遇罗锦的离婚请求的同时,也对她做了谴责,算是一种平衡。(参见申新旺《张春生:亲历1980年〈婚姻法〉修改》,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31期)。

 

  一个离婚案件反复研究最终一波三折,既有时代特征更有司法不成熟的因素,还与国民的认知局限性有关。

 

  或许,今天的离婚案件再也难以有如此之大的波及面了。

 

  毕竟时代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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