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纠纷律师 >> 票据法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929日 法[]明传[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58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二、你院请示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两年期限。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