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妻子告“丈夫重新分割财产
案情回放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结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韩美反悔不应当支持。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已完毕的意思就是,在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韩美名下的财产(汽车、存款)归韩美,我名下的财产(房产)归我所有。更何况,两个儿子由我抚养,我适当多分财产也是符合情理的。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律师解惑
慎签离婚协议 明确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双方或一方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为了早日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对离婚协议书的签署不是很慎重。有的没有将财产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在离婚协议中详细列明,有的实际上双方尚未就财产进行具体协商,或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要求,要求对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往往嫌麻烦,因此往往以一句 “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应付了事。殊不知,这寥寥数语,却会在日后引发更多的烦恼和纠纷。
本案就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只有这么一句话,当事人双方对此产生了歧义。女方认为 “财产分割已完毕”只是应婚姻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写,实际上并未分割。离婚协议中未对房屋、车辆的归属进行具体约定,且与男方名下的财产在离婚时存在明显悬殊,由此可以推定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在离婚时进行处理,故要求法院对未分割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处理。男方的理解为 “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不必要再行分割。
法院对此如何审理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方主张的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未涉及的财产? “财产已分割完毕”,通常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在离婚时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本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对究竟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具体说明,但经过分析可以判断:首先,系争房屋等财产在离婚时并非一方隐匿的财产,男女双方对此均知情;其次,女方在离婚时对系争房屋的登记情况也完全明知,因此,离婚时维持财产登记现状不变或保持财产实际控制现状应当视为双方对“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意思合意以及实际履行。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本案中的女方主张分割房屋等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离婚协议产生歧义发生纠纷,大多数是由于疏忽或不慎重所造成的。但还有少部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共同财产,企图为自己多留一些财产,有意在离婚协议中表述含糊,故意书写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上述司法解释三所述,在离婚协议没有约定的财产并不就意味着这部分财产就游离于法律之外了。另一方如果发现了类似情况,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未经分割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