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日前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一名中层干部跳槽到另一家同业竞争的公司工作。现在听说他正与自己的老部下们接触,想将他们“挖”到新公司去。今年初,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陆续到期,公司要求与他们协商续签合同,但他们态度暧昧,合同至今未能签成。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李先生: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多处于主导地位,为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约定不明而受到损害,《劳动法》及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都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一项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是两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并非一概而论。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罚则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此种情况下就不应再适用这项处罚性条款。
同时,国务院相关规定也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你反映的情况,首先,如果的确不是你方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续签的,不用担心承担两倍工资的罚则;另一方面,你公司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与上述员工继续磋商,如该期限超过一年,法律规定视为你们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