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聂先生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我和刘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各占15%的股份。公司的大股东谢先生占70%的股份。几天前,谢先生要求公司为其个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考虑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我和刘小姐不同意公司为谢先生的贷款提供担保,但是谢先生坚持认为他是大股东,有权决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请问大股东谢先生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小股东的我们可不可以否决这项担保呢? 聂先生: 你来信中提到的情况,涉及到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由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客观上可能会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应受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即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另外应当注意的是,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大股东谢先生是无权自行决定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他要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他本人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这就意味着,谢先生要求公司为其本人贷款提供担保,必须征得你和刘小姐的同意。否则,这项担保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