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近日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前段时间,我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运货,不料中途货物被盗,我只得向买主赔偿了20万元。此后,我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运输公司称承运单背面写着“托运人对所托货物必须投保,如不投保,货物丢失、损坏,承运人最多赔偿所收此批货物运费的两倍金额”,因此只肯赔给我4000元。我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所以在承运单上签了字,请问我真的没办法挽回损失吗?
张先生: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所致。而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从你所提供的情况来看,首先,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的事实,通常并不构成民法上所称的不可抗力。因为这时若承运人能恪尽职守,被盗是完全有可能避免的。所以,运输公司应当就运输途中被盗的货物向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那么合同项下的事务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现在你和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体现在由该公司提供并由你签字确认的承运单上。因此,按照一般的理解,承运单上的赔偿条款应当是处理你们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依据。
由于承运单是由运输公司事先制作,并且在从事运输业务时会反复提供给托运人使用的,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于承运单上约定的限额赔偿系限制运输公司的责任,因此运输公司若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你注意该条款,并按照你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应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赔偿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