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借据的借贷、借款关系如何推定、认定
原告江某和被告张某的亡夫徐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春,徐某向江某在内的三位好友借款购买货车,均未向三位好友出具借条。2007年8月,徐某因车祸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生前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被告偿还,但被告张某以江某无借条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江某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
经过庭审认定,原告江某借9000元给被告张某的丈夫徐某,虽未出具借条,但有原告与徐某的共同朋友潘某、李某在场,其二人作为证人均证明自己也曾借款给徐某用于购买货车,其中潘某与徐某之间也未形成借条,徐某死亡后,被告与潘某、李某协调解决了所欠二人的借款。同时原告提供录音资料证明其妻王某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时被告曾作出知道该笔债务存在并愿意还款3000元以解决此借款纠纷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江某与徐某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某作为徐某的妻子,对徐某生前因购车而欠原告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某借款9000元。
[析案]该案中,对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的最大障碍是借条的缺失,但是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虽是一种形式要件,但并不是证明借贷事实的唯一证据。在本案中,法院从以下几点对借贷关系的存在作出认定:
被告的法庭陈述构成自认。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真实性上所作的认可,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在庭审时认可了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中系其本人言论,对录音资料中反映的其愿意还款3000元以了结此纠纷的意思表示是自己做出的让步,同时辩称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该债权债务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只能作为传来证据使用。但是被告的陈述已经构成了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自认。
根据被告自认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得以推定借贷关系的存在。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的过程。本案中,虽然江某与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证明,但被告认可了录音资料的内容,同时两证人的庭审证词也可以推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两证人潘某、李某与江某和徐某均是关系较好的朋友,两证人也同时借款给徐某用于购买货车,其中潘某与徐某之间也未形成借条。徐某死后,潘某与李某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与其二人协调解决了纠纷。两证人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均亲身经历了原告江某借款给徐某的经过,可信度较高,从而成为法官进行推定的主要基础事实。法官再结合原告的法庭陈述以及经验法则,通过逻辑推理,形成内心确信,从而作出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只是一种盖然性推定,不等于客观真实,主张推定不成立的一方可以提出充分反证加以推翻。然而在本案中,在主审法官对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推定作出后,被告对于自己的辩称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证。由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