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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荣誉权的责任构成要见【名誉权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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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侵害荣誉权的责任构成要见【名誉权纠纷律师咨询】

 

荣誉权是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专属享有保持和支配权利的身份权利。对于特定荣誉及其利益只有依法获得它的荣誉人才能支配,其他任何人不得支配或侵犯。侵害荣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必备要件。1有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

  (1)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判断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102条的规定。

  (2)侵害名誉权违法行为的主体。由于荣誉是基于一定的组织所赋予,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非法剥夺荣誉的行为会发生荣誉权实际丧失的法律后果,机关或组织则可以成为侵害荣誉权违法行为的主体,自无疑义。但是,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构成侵害荣誉权的主体。例如:公民甲对公民乙获奖不服,将公民乙的获奖证书撕毁,并宣称其荣誉是欺骗而来,同样构成侵害荣誉权行为,公民甲为侵权行为主体。因此侵害荣誉权违法行为的主体,仍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3)从侵害荣誉权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基本方式是作为,即违反荣誉权不可侵犯的义务而侵害荣誉权的积极行为,如非法剥夺荣誉,撕毁荣誉证书,等等。不作为也构成对荣誉权的侵害行为,如扣发应得的奖金、实物,拒绝给予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待遇,都构成不作为的侵害荣誉权行为,颁发、授予奖励、荣誉的机关和组织在此则成为违背应给付权利人相应荣誉物质利益的作为义务的主体。2有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它是指违法行为侵害荣誉权,造成荣誉及其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该客观损害事实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荣誉损害事实。它包括荣誉的实质损害和形式损害。前者是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定事由而非法剥夺权利人所获得的荣誉,使权利人丧失了对该荣誉的支配,这是最为严重的侵害荣誉权的后果。后者是指虽然未造成权利人荣誉实质丧失的后果,但违法行为确使权利人对荣誉的身份关系受到了形式上的侵害。如非法夺去权利人的荣誉证书,宣称权利人不是荣誉获得者。由于行为人不具有剥夺荣誉的资格和能力,只夺去证明文件或口头宣称荣誉无效,在实际上并没有导致权利人荣誉的实质的丧失,只是在形式上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同样为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

  (2)荣誉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害。它包括客观精神利益损害和主观精神利益损害。前者是权利人受人尊重的身份利益遭受破坏,如当众宣称权利人的荣誉是欺骗所得,阻碍权利人以荣誉权人的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后者是权利人内心荣誉感遭受破坏,同时伴随着痛苦和感情创伤。这两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应当是一体的,仅有荣誉感的损害,不构成精神利益的损害。另外须注意的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往往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害,如企业的荣誉直接关系其商誉,损害了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荣誉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是指荣誉权的物质利益获得权和物质利益支配权遭受的损害的。物质利益获得权的损害,是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由于违法行为的阻碍而没有获得。如奖金、奖品、奖章被扣发、减发或拒发,物质利益待遇不予执行,等等。物质利益支配权的损害,是行为人的行为使权利人不能对已获得的物质利益进行支配。如非法占有、使用权利人的奖品、奖金、奖杯、奖章等,非法阻碍权利人对物质利益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同时又构成对财产权侵害的损害事实。3有侵害荣誉权的因果关系。侵害荣誉权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侵权损害的事实必须是由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须注意的是,由于侵害荣誉权既可以造成无形的损害,又可以造成有形的损害,既可以造成荣誉本身的损害,又可以造成荣誉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损害,因而,判断其因果关系应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构成的不同标准进行。对于造成物质利益损失的因果关系,必须依证明的方式,未经证明,不得认定。对于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可采适当的推定方式,即违法行为和荣誉精神利益损害事实存在,即可以认定其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荣誉权的主观过错要件,故意、过失均可构成。故意侵权害誉权构成侵权责任,自不待论。过失侵害荣誉权,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例如,误信传言而撤销权利人获得的荣誉,同样构成非法剥夺荣誉权的侵权责任。侵害荣誉权的故意,是区别于侵害其他权利尤其是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志。侵权的故意内容有确定指向的,应以其确定的故意内容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如行为人以侵害荣誉权为目的,散布流言,诽谤权利人的荣誉,虽造成名誉权的损害,但应以侵害荣誉权认定之。对于过失侵权的性质认定,应以后果论,造成荣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荣誉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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