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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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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律师咨询】

 

    案情介绍: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该案于2009310日由我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9W民初字第530号。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徐某个人。徐某分包到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为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名工人为其施工。200811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从高处掉落水泥硬块砸伤头部,被告刘某当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了九级伤残,为此诉至我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付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审理经过:

 

    我承办该案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在征得原被告的同意后,为其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各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就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原被告各执己见。为此我依据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为各方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将以人为本的发展核心运用到此次调解过程中。

 

    本案中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是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赔偿的发生。人身损害赔偿首先确定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原告是直接受害人其属于适格的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因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与被告刘某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形,那么作为雇主的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作为赔偿义务人是毋庸置疑的。

 

    原告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形,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后,在明知被告徐某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形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徐某。被告徐某在明知被告刘某也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形下又将得到的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被告刘某。这两次分包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即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义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被告徐某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被告刘某一起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

 

    科学发展观在本案中的运用: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就赔偿数额,原、被告各执己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营养费与后续治疗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后续治疗费依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无法确定数额不同意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是此次诉讼不充分考虑本案原告因颅骨凹陷骨折,缺损5.4平方厘米,仍需二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情况而直接判决,就会增加当事人二次诉讼的诉累,很难彻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很难运用法律手段对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更难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我觉得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重要捍卫者、建设者,要坚定不移地树立和贯彻落实好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有机统一的战略思想,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妥善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相互关系。本着这样的思想,根据本案原告伤势在二次手术后仍需维权的事实,我结合法律规定的原意及相关诉讼程序,耐心地给被告作了思想工作,并适度地给其讲述了科学发展的含义及以人为本的核心,使其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方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了更详尽的了解,同时也激发了被告人类善良的本性。最终被告同意对上述二项费用给予合理赔偿,与原告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于当日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该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

 

    纠纷平息了、矛盾化解了、案件结束了,但细想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通过诉讼维权的过程,给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发出了警惕信号。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延续至今。在发展的同时,人们的世界观也在变化。曾经一度出现的金钱观、权力观也曾腐蚀过许多的党政干部。一些人为了迅速的聚集财富,在生活中、工作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人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这类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导致了人民矛盾的激化,人民群众的权益无法切实得到维护的局面。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雇佣中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假如被告不认可雇佣关系存在,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就增加了原告举证责任的程度及难度,造成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本案中的被告刘某、徐某被人们俗称为包工头,这类人群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建筑资质,从而通过不正当渠道从事一些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可想而知他们盖起来的房子,修好的马路质量如何。当发生事故时,包工头跑了,发包人推脱,根本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些受到侵害的人又怎么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又怎能得到维护。

 

    现在,一种观念的提出能够使我们国人更深程度的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最大程度的遏制矛盾纠纷的激化,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切实的保障,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她是几代中国领导集体的智慧结晶,是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是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统筹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发展观,只有各个机关各个部门每位领导每个干部每个人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大程度的加速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马 晓 鹏

 

点评(谭恩惠):劳动损害赔偿,在劳动用工方面,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劳动用工合同不健全、不重视,没有资格法人(包工头),造成伤害法院判决也是非常难,法官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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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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