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 各地量刑不一引争议
危险驾驶罪全国“遍地开花”各地量刑不一引争议法官称“醉驾免刑”也会留下案底 并非放纵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危险驾驶罪可以说是“遍地开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9月中旬统计显示,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的醉酒案件总数达17723起。
如此多的案件要入罪,基层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应对?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带着种种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江苏、浙江、山东等地的基层执法、司法机关。
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
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这一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激烈讨论的话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达成了共识:一律入罪。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办理醉驾案件的民警凌三茂告诉《法制日报》记者,5月至9月,该分局共查处醉驾案件25起,并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24人。
5月1日以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多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均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和江苏省吴江市一直对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保持高压之势,5个月来,两地法院审结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分别达到54起和53起,全部定罪判刑。
“危险驾驶罪确立后,我们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危险驾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丽说。
9月15日,吴江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会签文件。针对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依法不能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这一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跑的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在7天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免刑惹争议
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由于危险驾驶罪从呼吁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其间持续受到高度关注,各地司法机关在其适用,特别是量刑上尤为慎重。
目前,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实刑,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正在不断出现。据媒体统计,目前全国已出现5起“醉驾免刑”案例,理由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如此量刑引起了广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为轻微刑事犯罪,后果不严重的,自然可以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但反对者称,酒驾还要行政拘留15天,免刑处罚反而轻了。
“对于危险驾驶案件,我们不建议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普陀区已公诉并作出判决的8起此类案件中,也无一缓刑或免予刑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杰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不是十分妥当。
“如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的,应当进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陈杰表示。
而罗庄检察院公诉二科科长赵新迎和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则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危险驾驶罪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
不过,赵新迎、吴小军均提醒,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免予刑罚,嫌疑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相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对个人的影响将更加重大和深远,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
盼司法解释统一危险驾驶罪量刑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即便是判处实刑,各地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也存在量刑不一问题。
“按要求,目前我院受理任何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包括立案、判决,都要以大要案的形式上报到上级法院,同时,我院还组织专人审理这类案件,就是为了统一量刑尺度。”吴小军表示,尽管如此,他还是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量刑幅度与酒精含量、人员财产损失程度一一对应,以利于法官准确把握。
沈丽说,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问题一直争议很大,虽然司法实践已作出大量危险驾驶犯罪的判决,但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何为“醉酒”,法律并不十分明确,期待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便统一定罪标准。
看到适用缓刑或免予刑罚的案例不断出现,凌三茂担心今后是否会出现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情况。他认为,如果对该类犯罪不起诉,执法成本将显著高于违法成本,不利于法律效果的实现。他希望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慎用不起诉,如果适用不起诉的,应明确该类行为可适用何种行政处罚。
不管如何,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的出现,已深刻影响了人们的出行甚至行为方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酒后驾驶、飙车及引发的违法犯罪大量减少。5月至9月,普陀区检察院未收到1起因饮酒、飙车等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往年大幅下降。
严密惩治危害公共安全法网
专家点评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醉驾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新问题。近年来,在人口上百万的大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上升,很多人还没做好心理准备,类似行为发生了,有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还很严重。这些行为都同时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群众反应强烈。
要从源头上堵住这种行为,就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新罪。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结合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仍然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增设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法网,对于形成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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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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