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没有免责效力
任何手术均具有一定风险,患者对于是否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有自主权。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者特别提示了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上述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手术同意书具有合同或协议的某些特点,因此人们有时又将手术同意书称为“手术协议书”。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效力。另外,有时医疗机构为达到免责的目的而对手术同意书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同样无法达到免除医疗过错责任的目的。诚然,通过对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过程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可以达到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已履行告知的目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未进行公证或见证仍然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况且,手术前进行手术同意书的公证或律师见证将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不可能大面积普及这种方式。作者: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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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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