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玉翡翠观音为赝品,干女儿可否要求干爹赔偿
在近期河南卫视《鉴宝》节目中,一个美女带着一个金镶玉的翡翠观音找专家鉴定。主持人问她藏品是哪来的,美女说,干爹送的。主持人问,你干爹做什么的?美女说,房地产公司老板。主持人又问,那你做什么的?美女说,我什么都不做。专家鉴定最后说,所谓金镶玉翡翠观音是个大赝品。该节目在网上疯传,成为一时笑谈。
一些人嘲讽这种社会良好风尚相悖干女儿自作自受,活该!
有些人嘲笑这种坑女儿白干的干爹!干爹干女儿在时下的中国可是个大有内涵的词。
1947年拍摄的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电影演员舒绣文在影片中扮演交际花王丽珍,与一个老富商姘居。她很为怎么称呼老富商费脑筋,叫他丈夫吧?非法。叫他哥哥?岁数太大。叫他老头儿?有欠恭敬……于是她索性叫他“干爹”,也许这就是娱乐圈“干爹”这一称呼的由来。
有人怀疑节目是人为表演,是炒作。
这是个多元的时代,对事物自然可以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法律人在看过这个节目后,第一想法就是:对这种坑爹的干爹,干女儿能否提起赔偿?
我们知道,干爹给干女儿翡翠的行为,法律上叫赠与。
赠与现行法律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制。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也是解决坑爹的干爹干女儿之间关系的惟一法律依据。
从法条上看,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财产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这主要是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和无偿性质:既然赠与人不能因赠与受赠人而获得对待给付,而要求其承但诸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当然干爹和干女儿之间的赠与是否无偿,就只有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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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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