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拟允许未经授权翻唱歌曲【知识产权保护律师】
摘要: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高晓松称之为赤裸裸的鼓励网络盗版行为,损害创作者权益。网友戏言称,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春天里》翻唱不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发布,引起大量音乐人的争议,特别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高晓松提出三大疑问
同时,对于此修改草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昨日下午4点7分,他在微博上写道:“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下午4点20分,高晓松再次更新了微博,质疑国外的录音制品是否包括在内,并称:“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下午4点51分,高晓松第三次更新微博,写道:“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音乐人呼吁保护版权
除了表示质疑和愤怒之外,更多的内地音乐人则在微博上呼吁重视保护版权。摇滚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时代到了今天,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内地音乐人小柯则在博客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48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是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的保护版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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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著作权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引起争议。按照六十条和七十条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未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织也可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修改拟规定网站无审查盗版义务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征求意见以来,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起争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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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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