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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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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北京市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上海市

  一、基层法院管辖300万元(含本数)以下普通案件,100万元(含本数)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本数)普通案件,1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普通案件,8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天津市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00万元,其中房地产案件超过200万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争议标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不得超过2000万元。

  二、经济纠纷案件,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开发区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可不超过30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标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标准与其受理的内地案件相同。

 

 

  重庆市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争议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万州区除外)、三(涪陵区除外)、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诉讼争议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和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陕西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浙江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

  (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

  (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

  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湖北省

  一、武汉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省直辖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5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民事财产纠纷案件;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1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民事财产纠纷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民事财产纠纷案件。

 

  河南省

  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洛阳、焦作、平顶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3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洛阳、安阳、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其他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争议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其争议金额分别为:

  (一)南宁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2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三)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80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贵港市、梧州市、南宁地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6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五)柳州地区、河池地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50万元以上(含本数);

  三、上列诉讼争议金额以下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管辖。

 

  河北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保定、秦皇岛、唐山、邢台、邯郸、衡水、廊坊等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张家口、沧州、承德三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五、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海南省

  一、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二、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满300万元、不满5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200万元、不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满500万元、不满1亿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300万元、不满80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三、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满5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满1亿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80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不得超过8件,超过定额需要受理的,受理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辽宁省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20万元以上。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6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上;

  4.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审理;

  5.大连海事法院管辖5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吉林省

  一、省法院管辖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金额为800万元以上。

  1.长春、吉林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20万元以上不满800万元。

  2.延边、四平、松原、通化、白山、白城、辽源中级法院和吉林、延边、白山中级法院分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5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15万元以上不满800万元。

  二、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港、澳、台案件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

  1.长春、吉林、延边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8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2.四平、松原、通化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6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6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3.白山、白城、辽源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4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4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4.吉林、延边、白山中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2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

  三、除上述诉讼标的金额外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不低于2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本省其他中级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不低于3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不低于2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五、各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所隶属中级法院管辖案件标准以下的案件。

 

  四川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三)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四)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四)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县人民政府(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的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七)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制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

  1.成都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75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

  (四)市、地、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第(四)项和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争议金额人民币数额以下、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云南省

  一、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含本数);

  2.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八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

  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七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含本数);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2.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在2000万(含本数)人民币以上;

  (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含本数);

  2.曲靖、红河、玉溪、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西双版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不得低于40万元(含本数);

  3.文山、昭通、临沧、丽江、怒江、迪庆、思茅七个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本数);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江西省

  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民事案件(不含离婚财产分割案);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不含离婚财产分割案);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6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南昌中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为60万元以下。南昌市各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8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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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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