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老作坊”诉陈毅谦侵权
要求其停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称呼 被告称自己属族外传人有权使用
作者:张家民 信华 张晓敏 发布时间:2012-03-22 11:02:43 从“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成长起来的工艺美术大师陈毅谦,被一些媒体称为“泥人张第六代传人”。而张氏家族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如果他可以称之为泥人张传人,那么今后岂不是很多人都可以称呼自己为泥人张了!”泥人张家族成员张宇以侵犯企业名称权和虚假宣传为由,将陈毅谦和相关媒体一起告上法庭。19日,该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称,陈毅谦的确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只不过是族外传人。
案情回放 起诉要求赔偿30万
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及张宇诉称,张宇系“泥人张”彩塑的创始人张明山的第六代孙,现任“泥人张老作坊”经理职务,专业从事彩塑创作。被告陈毅谦系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职工,与张宇家族没有任何血缘和姻缘关系。张宇称,他发现,从2010年开始,陈毅谦在杂志和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宣扬自己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2010年9月,外地某收藏文化研究所所属的《收藏界》杂志社出版了《陈毅谦彩塑》。在其中的《面壁与破壁》一文中,称陈毅谦为“天津泥人张第六代传人”。2011年第2期的《收藏结》杂志,在封面2、附赠“贺年卡”式广告和相关文章中,称陈毅谦为“天津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并标有其作品的订购电话。2011年1月,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主办的凤凰网,在相关栏目的文章中,亦称陈毅谦为“泥人张第六代传人”。
张宇认为,陈毅谦的行为侵犯了“泥人张”的企业名称权。张宇表示,陈毅谦在多种宣传中,一一列举了从张宇六代先祖,至其太祖父、祖父,直至其父亲,而且将陈毅谦的名字列在他们的后面,以冒充张宇的第六代传人的身份。因此,张宇要求陈毅谦停止使用“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其所有的凤凰网上删除涉及所谓“泥人张第六代传人”陈毅谦的所有文章并向张宇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某文化研究所销毁其出版的《陈毅谦彩塑》及2011年第2期《收藏界》杂志的存货,并向其赔礼道歉。由陈毅谦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张宇赔礼道歉。泥人张老作坊和张宇的最后一个诉讼请求是,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而陈毅谦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泥人张世家及张宇的诉讼请求。因为陈毅谦的确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但其作品都是佛像,不存在将泥人张作为艺术品名称以及企业名称的行为,更不存在虚假宣传。某研究所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掌握的资料,陈毅谦是泥人张的族外传人,其杂志刊登的内容有进一步提高泥人张知名度的善良目的。而且其刊登的陈毅谦作品跟泥人张彩塑完全不同,不会被人理解为泥人张彩塑。
该研究所的另一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颢表示,张宇的企业的全称是“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其没有单独使用“泥人张”这个名称的权利。而且“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称谓,也不会与“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相混淆。
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其公司并未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陈毅谦的做法是否侵权
根据各方陈述的理由,法官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起诉的三方是否侵犯了张宇所拥有的“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的企业名称权。相关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张宇表示,“泥人张”是区别泥人张传人作品与其他彩塑作品的标志。如果称为传人,应该有拜师仪式。而他和父亲都不承认陈毅谦是泥人张的第六代传人。陈毅谦可以说是“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第几代,也可以说懂泥人张的制作技艺,但不能说是泥人张的传人。张宇接着说,他本人主要从事高级泥人张彩塑。近年来,他花很大力气才将泥人张彩塑作品的价格从几元、几十元,提高到现在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现在陈毅谦称自己是“泥人张第六代传人”,在社会上造成混淆,给其造成很大损失。
张宇的代理人表示,作为“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工作人员,陈毅谦在使用泥人张名称时,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起使用。而其“泥人张第六代传人”的说法,显然侵犯了张宇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权”。研究所的代理人表示,“天津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不能拆开使用。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泥人张世家”不能与“泥人张”名称画等号。
据悉,本次庭审之后,法院将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
背景链接
1995年,张宇作为泥人张张氏家族成员之一,与其父张乃英等张明山第五代孙,张錩、张镇等第四代孙,共同起诉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要求确认“泥人张”为张明山专有艺名,对方不能使用、冒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氏家族中从事彩塑的创作人员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应共同享有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特有名称的专有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氏家族成员要求确认泥人张为张明山艺名的诉讼请求。
陈毅谦十几岁开始师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高级工艺美术师逯彤、杨志忠,学习泥彩塑,系二人亲传弟子,后就职于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稿件外,本文为网站转载稿件,内容与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上海律师网,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 http://www.lawfirm02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