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李某离职后向单位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且李某入职时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事实,在工作期间不提出,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物流公司负有为李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未作约定,但此事实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sh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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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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