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律师】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张先生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一家外资企业任职两年,离职时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张先生反映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请中心工作人员协调解决。
工作人员与张先生任职的外资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取得联系。外资企业表示,企业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来公司工作,张先生是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本企业工作的,而员工的一切福利、社保、工资都是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支付,企业关于此类问题不与员工发生直接接触,必须和人力资源公司联系。而人力资源公司则表示,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没有住房公积金项目费用的支付,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需要与外资企业协商后决定。况且,公司当初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缴交住房公积金
那么,像张先生这样的劳务派遣人员究竟如何缴交住房公积金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目前,一些用工企业基于用人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相互皆不愿意承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在职职工本人也要有维权意识,在签署劳动派遣合同中,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事先约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sh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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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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