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与代码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0336)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由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审核、发证
(二)审批内容
外国专家受聘来沪合法工作,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工作
(四)审批对象
外国专家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
|
3
|
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
|
4
|
个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
|
5
|
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
6
|
个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国外医院做的体检也可,非英语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
7
|
聘用协议或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
|
8
|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
|
9
|
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
|
10
|
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
11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2、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存根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
|
3
|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照片
|
4
|
入境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
|
5
|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6
|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
|
7
|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
|
3、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并贴一张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照片
|
3
|
中、外文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验)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中文与英文简历都需要提供(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务及时间段)
|
4
|
最高学历证书和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最高学历证明一定要提供,专业资格证明有则提供(如TEFL、TESOL、工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非英语证书单位需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
5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本人及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金浜路15号统一做体检
|
6
|
聘用协议或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
|
7
|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
|
8
|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个人承诺书须由外国专家本人签名,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公章。
|
9
|
连续在华工作的文教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教单位推荐信(经技类专家须提交前一任单位离职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文教专家推荐信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统一格式,需由上家单位加盖公章,必须是原件提交;经技类单位离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与上家单位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注销单”。
|
10
|
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
11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2
|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
|
4、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
(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外国专家或随行家属的旧护照、新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在华住址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在华住址变更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公安局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添加随行家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添加随行家属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家属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家属关系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等
|
5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18岁以上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可不提供
|
6
|
家属一寸照一张
|
|
|
|
|
(4)注销随行家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注销随行家属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函、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
|
3
|
聘用协议或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
|
4
|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5
|
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
6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6、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
|
3
|
聘用协议或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合同原件需由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不能有涂改,复印件应保证与原件一致。
|
4
|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5
|
聘请文教类专家单位,须提交《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
6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7
|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
|
7、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
|
2
|
刊登有《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市级报纸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外国专家及随行家属的护照、入境章及签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像照二张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如有随行家属,还需提供1张1寸家属正面免冠像照
|
8、依申请注销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外国专家证》(注销)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申请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外国专家本人签名
|
2
|
《外国专家证》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 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
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4、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5、 个人及单位承诺书;
6、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专业人员推荐信;
7、 注销《外国专家证》公函样式。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学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外国专家证》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外国专家证》延期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2、网上接收
https://fewpa.safea.gov.cn/login.php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四楼
(二)电话咨询
(021)32511558
(三)网上咨询
http://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shwgzjj@yahoo.com.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通讯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
邮政编码:200070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新办《外国专家证》
1、业务描述
(1)申请。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三)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直接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四)申办《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
1、申请以下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当场决定:
(1)本人或随行家属护照号变更
(2)在华住址变更
(3)添加随行家属
(4)注销随行家属
(5)聘用单位名称变更(若转聘其他单位,则按新证申请准备材料)
2、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以上5种《外国专家证》信息变更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处理。在《外国专家证》上给予相应的信息变更处理。
(五)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六)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
1、业务描述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换新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在审批中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之日起受理期限重新计算。
(4)发证。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七)申请《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
1、业务描述
申请补办的,当场决定。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外国专家证》遗失补办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处理。重新打印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
(八)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申请注销的,当场决定。
(1)申请。聘请单位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注销《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上海市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受理处”。
(2)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附录1
附录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示范文本
1、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供参考)
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证》)的申请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我单位系(单位性质、所属行业)。(聘请目的),拟聘请***(译名:***),(男/女),(国籍),(护照号:******)来我单位任(具体工作岗位)一职,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方面工作。聘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申请为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
偕行人员包括(配偶和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如无偕行人员或家属暂不偕行,请在申请中写明)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2、注销《外国专家证》的公函样式(供参考)
关于注销***《外国专家证》的申请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我单位系(单位性质、所属行业)。聘请的***(译名:***),(男/女),(国籍),(护照号:******)来我单位任(具体工作岗位)一职,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方面工作。原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因为****(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于****年*月*日离职。现我单位申请为其注销《外国专家证》,专家证号码为****。
特此申请。
外国专家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3、单位及个人承诺书样式(供参考)
单 位 承 诺 书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本单位 ,就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认为该外国专家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 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文教类单位将在当年年检中视情节给予暂缓注册或吊销资格处理;经技类企业将被列入办证“黑名单”,不再予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本人 ,于 年获得 学历(学位)。现将来上海工作,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本人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及中英文简历内容均属事实。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愿意吊销《外国专家证》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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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TER OF COMMITMENT
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I (name) confirm that I obtained (what) degree in (which year). I am going to work in Shanghai and need to apply for a Foreign Expert Working Permit. I attest that the copies of my highest degree or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and the information in my CV are all authentic. If any falsification is found, I would like to have my Foreign Expert Certificate cancelled and to bear thecorresponding legal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Signed by Applicant:
Date:
注:未经聘请单位允许,任何外教不得从事兼职工作。Without the permission from the employer, foreign teachers can not work on a part-time basis.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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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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