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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诉讼指南-上海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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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诉讼指南-上海离婚律师网

    律师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遇到他们的婚姻已经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了,回到国内来,主要是为了分割在国内的不动产。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贵定,外国的法院判决书是不承认其效力的,那么既然离婚了再国外,总不能再到国内来再离一次婚吧,那样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离婚成本,有悖我国的司法原则。虽然不能直接承认国外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向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书。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申请呢?下面本律师就以最简单的方式告诉大家。

一、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离婚,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翻译文本。

2、申请书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2)判决由和国家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判决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情况;

4)申请事项及理由;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生效时间或已生效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该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的,提交第3、第4点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是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地证明(申请人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闵行区、卢湾区、长宁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区的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的,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我国律师或境内亲友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得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真,该委托书才具法律效力。

10、凡上述需要提交中文译本的,申请人应到专门的翻译机构予以翻译。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7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3512日 [2003]民立他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 (93)法民字第2号)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司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二、在忻清菊不服美国法院对其与曹信宝离婚所作判决的情况下,曹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现在曹信宝与忻清菊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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