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前妻和孩子 几年后男方又反悔?xml:namespace>
签了离婚协议,男方愿意把房产留给前妻和孩子。可真正离婚后,男方又反悔,声称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属于赠与性质,现在反悔了,要求撤销。近日,南宁市两家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类似案件。结果两起案件都以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归女方和孩子,男方败诉收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一:
房产赠与前妻与儿子 离婚后反悔被判败诉
阿华3年前与阿丽协议离婚,当初离婚时,他们协议上约好了,儿子归阿丽抚养,阿华自愿将他婚前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他们母子。可离婚3年多了,阿华反悔了,没有履行协议。去年3月,阿丽和儿子将阿华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阿华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他们母子名下。
去年6月底,法院公开审理该案。阿华辩解说,那套房子他是2001年按揭购买的。当初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实质是他将该房赠与阿丽和儿子,但在该房产权未转移前,他有权撤销。阿华还说,当初他签离婚协议时,是被阿丽逼迫的,但他又拿不出证据。
在该案中,阿丽与阿华离婚是有条件的,即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经过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磋商、妥协,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会最终实施离婚行为。在协议中,赠与房产的合同内容本质上不是无偿的,而是存在其他隐性的对价,同时,将房产份额处理给阿华的儿子,本身也具有某些道德补偿的性质,应当认定阿华不得行使撤销权。
去年10月,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阿华应将该套房产过户给阿丽母子。阿华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该套房产还有银行贷款,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还完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二:
离婚协议有效力 房产要如约过户
阿娟和阿梁在2006年就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阿梁同意将夫妻俩的一套房产,在离婚一个月后过户到一对双胞胎女儿名下,两女儿满18周岁后拥有房产。可事实上,离婚后,阿梁一直住在该套房里,也没有过户房产到女儿名下。阿娟多次交涉,阿梁置之不理。今年初,阿娟将阿梁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将房子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阿梁辩称,该套房子是他赠与女儿的。他认为该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他们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所有权由两女儿所有,在形式上表现为双方对于第三人的赠与,但他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该案中,双方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双方所生育女儿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在同时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阿梁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由于阿梁无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12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阿梁败诉。
法官说法:
合法协议受保护 草率约定引纠纷
那么,离婚协议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哪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离异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注意哪些事项?12月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和律师。
主审阿丽和阿华一案的法官罗国鸿告诉记者,离婚协议只要出于双方自愿、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离婚后,有关财产约定的部分就会受法律保护,拒不履行就属于违约。
在阿丽一案中,阿华辩解说房产属于赠与性质,且产权未转移,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罗法官说,依据法律的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类似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一方和孩子的,就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赠与方不能随意行使撤销权。
哪种离婚协议属于无效?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林林律师告诉记者,在离婚协议中,有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显失公平,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属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
“一旦离婚,合法的离婚协议马上发生效力。”林林说,因此离异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切勿意气用事,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认真考虑清楚。
据林林介绍,有些夫妻在离异时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予以分割分配,法律也允许。他们可以在离婚后,对这些财产另行约定分配。罗法官说,大多数离异男女在离婚后,一些财产并不是马上交接。因此在财产约定上,双方约定尽量细致,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