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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年发现29起诉讼欺诈:恶意串通 蒙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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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法院一年发现29起诉讼欺诈:恶意串通 蒙骗法官 

   看似在法官主持下你情我愿的达成调解,实际上可能是当事人串通好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欺诈行为。市一中院调研后发现,该院已查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在2010年和2011年共有58起,欺诈总金额4000余万元。这些诉讼欺诈均系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试图毁约

   刘某以总价174万元的价格向宋某购买房屋一套,20106月,由于宋某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刘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宋某拿出某区法院20103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写明该涉案房屋已经法院主持调解,宋某与孟某达成调解协议,注明涉案房屋归孟某所有,宋某应于2010530日前协助孟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宋某的代理人以此为由,主张不能一房二卖,该房不能再卖给刘某。经查,20101月孟某就同一房屋起诉宋某,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协助孟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宋某在与孟某的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到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对法院恶意隐瞒事实,侵害了第三方刘某的合法权益,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刘某没有参加到诉讼中,也导致一审法院出具错误的调解文书。因此,市一中院对原案依法提起再审。

  设计分得他人财产

   虽是亲兄弟,高强(化名)对其有精神疾病的哥哥却一点也不厚道。高强是哥哥的法定监护人,他哥哥名下有北房三间。2009年,高强以哥哥法定代理人身份和自己的名义,起诉妹妹高燕(化名),要求分割哥哥的北房三间。在诉讼中,高强和高燕经调解,将北方三间一分为三,三人各分一间。但是,高强的哥哥还有一个儿子孙某,200911月,孙某来到法院申请再审。

   法官说法:高强作为大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大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大哥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高强和妹妹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把大哥的房子瓜分,违反了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善良风俗,因此,市一中院依法对之提起再审。

  离婚案上常见欺诈

   离婚纠纷由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经常发生诉讼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一方与父母通过假诉讼的方式,把一部分共同财产归其父母,从而达到变相多分财产的目的。

   苏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是,早在2010128日,李某与其父母就隐瞒事实真相提起假诉讼。法庭上,李某与父母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其父母所有。

   法官说法: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李某为了规避婚姻法,提前通过法院调解的形式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属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欺诈行为,市一中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再审。

  法官提示

  从源头遏制诉讼欺诈

   一中院法官表示,诉讼欺诈的参与方在诉讼之前,往往精心策划,他们起诉的案情表现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通过作虚假陈述、毁灭、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出具调解文书或者判决书。为防止最常见的涉及财产的诉讼欺诈行为,共有产权人应尽量避免将物权只登记为一方名下,构成侵权隐患;进行重大财产交易特别是不动产交易行为时,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不要图一时小利,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不能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给他人,预防他人可能借此进行损害本人利益的不法诉讼行为;如果有相关事项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写明代理权限、事项等相关情况,尽可能避免一揽子的全权委托,防止代理人与第三人联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知道自身权利被他人用诉讼欺诈侵犯时,要尽快到法院说明事实,申请再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针对近期增多的诉讼欺诈问题,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式从法律上规定了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相关惩戒措施。该法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成为惩治诉讼欺诈行为的又一法律利器。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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