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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诈骗案二审将开庭 涉案金额3.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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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上海票据诈骗案二审将开庭 涉案金额3.25亿元

 

  上海市公安局侦结数起涉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在上海分(支)行的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约为3.25亿元。这一系列案件是多个不同团伙所为,陆续发生于2007系列案件之一的——贾良旻团伙涉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于2011213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贾良旻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缓,其他几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将于2011428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阶段。 一条由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法人、资金中介、银行内部人员(或离职员工)构成的灰色链条由此浮现,他们以高息揽储的名义诱储、盗划后将资金用于买地、放贷或挥霍,各方从中分食利益,部分资金直至案发后仍无法追还。

  在此背景下,由资金中介人以高息揽储名义诱使储户到相关银行开户,随后由银行内部人员通过调换企业印鉴卡,私自开通储户帐户的银行卡或者偷开网上银行等方式盗划资金。

  上述案件已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0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在全国银行系统内对上海多起票据诈骗案予以通报。

  上海3.25亿银行票据诈骗案辨析

  灰色链条

  陈亮(化名)的噩梦始于200812月。

  其时,在招商证券开户炒股的陈亮,经客户经理陆洲、王叶峰介绍,认识了资金中介人任博。任博以18%比例(包括息差)收取好处费为条件,将该信息转告给了正急需用钱的上海远申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老板贾良旻。

  此前,贾良旻已通过朋友与某国有银行上海分行离职员工相识。

  陆洲、王叶峰二人向陈亮极力推荐这家银行的高息揽储业务。一审判决书显示,他们对陈亮说:年底银行流动资金紧张急需现金存款,现在去存款返点又高,息差比例为8%,而且返点可以当天到账

  最终,陈亮答应在这家银行的上海延安西路支行存款5000万元。

  不过,对方要求按照银行规定,存款一年内不得开通账户网上银行、不得查询、不得取现,陈亮同意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很快,当天下午,400万元利息差就打入他的另一账户。

  直到20093月底,接到上海市公安局电话,被告知4995万元被盗划时,陈亮才知道这原来是一场骗局。

  警方告诉他,当天接待他的客户经理尤其是某国有银行延安西路支行的离职员工,尤其在独自替陈亮办理开户手续之际,擅自选择开通帐户网银并在柜台人员许可下在开户申请书上代陈亮签名,并领取了网银秘钥(U盾),随后尤其与贾良旻等将账户内4995万元盗划了。

  被盗划款项中,除了存款当日以利息差名义划给陈亮另一账户的400万元外,其余被分食。

  一审判决书显示,资金中介人任博获得200万元,介绍陈亮的券商客户经理陆洲、王叶峰分获100万元、200万元,某国有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前员工尤其、任晓敏分获50万元、100万元。

  余下的3895万元全落入了策划人贾良旻口袋中,除了买房买车外,贾还将其中2000万存入另一银行,该行为了感谢贾帮其增加存款,给贾的妻子在该行安排了一个工作岗位。

  除了陈亮这类个人投资者外,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分众传媒下属公司)、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良友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深水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出版社等企业也成为这一系列诈骗案中的受害者。

  20093月,某城商行静安区支行副行长邵炜与该行离职员工陆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分众公司在该行存入2亿元,该公司开户当日,财务人员在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公司开户资料交由陆杨代办,开户过程中,陆杨受陈利伟指示更换企业印鉴卡,此后,邵炜等利用印鉴卡假冒分众名义开立票据,盗划资金2亿元。

  这些盗划资金,一部分被作案者用于买地、投资或放贷,他们期望通过投资赚得其中利润,再将盗划资金归还,然而这些资金在案发后有的已无法追回,系列案件中的一位代理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隐匿的资金掮客

  这些案件中,发起诈骗的多是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老板,通过替银行开拓高息揽储业务的掮客与银行内部员工相识。最终发起人、掮客、银行员工相互勾连形成链条。

  拥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或投资者成

  为猎物,作案者采用协定存款、支付高额息差及贿赂等方法,诱使受骗方开户存款。

  对于企业,窃取并调换预留企业印鉴卡,然后冒用企业名义,开具银行票据、使用变造的待记凭证;对于个人,则采取偷办存折或者擅自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冒领U盾。

  资金中介人这类掮客在整个案件起了桥梁作用,作为替银行拉存款的代理人,他们是近年来银行揽存竞争白热化的产物。

  监管部门对银行存贷比的考核压力巨大,而负利率却使得银行吸收存款很困难,一些银行又仍然希望获取暴利,就采取违规甚至违法的高息揽储手段,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本报记者说。

  违规揽储行为包括:擅自提高利率、采取暗记高息、上套利率档次、有奖储蓄、减免或报销其他业务手续费、赠送实物或现金、提供境内旅游、支付客户子女入学费、安排亲属就业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等。

  然而,由于监管部门对高息揽储一直打击严厉,银行一般并不在网点主动招揽或游说客户,很多是通过资金中介人来完成这项业务。

  在违规揽储暗流涌动的情况下,一些隐匿规则被利用。

  为了避免储户在一年内把存款提走,许多银行在存款之前,要求存款人签署存款一年内不得开通账户网上银行、不得查询、不得取现的协定,这种操作实际上将风险转移到了储户身上。

  作案者承诺给受骗方的利息差一般在8%9%左右,当日立即返还至存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帐户。由于一年内不得动用和查询,资金被盗划后受骗人长时间无法发觉。

  谁是被害人

  据本报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213日对贾良旻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贾良旻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缓,其他几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包括上述某城商银行静安支行副行长等涉案人员的案件则被另案处理。

  令陈亮不解的是,在涉及自己的4995万元资金被盗划一节的认定中,自己被设定为诈骗罪案的被害人。

  本案中贾良旻等骗陈亮去存款,陈亮受骗只是产生了存款的意向和行为,并没有产生自愿把存款交给贾良旻等人的意愿,不符合诈骗罪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即被害人因受到欺骗自愿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因此陈亮不应成为法院认定的贾良旻诈骗罪的被害人。

  陈亮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孙海峰评价说。

  孙认为,盗划的环节发生在银行,银行不具有在没有接到客户指令下处分客户资金的权利。一旦陈亮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则有可能将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

  之后贾良旻、尤其等又欺骗工行工作人员称客户要开通网银,工作人员违规开通了网银并将U盾交给贾良旻等,但由于银行没有处分客户资金的权利也不可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刑法专家高铭暄认为,贾良旻等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是通过网银秘密盗划资金,因此,只能根据其后来使用U盾盗划资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陈亮已于2009年对上述某国有银行延安西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但上海一中院以民事案件审理需等贾良旻团伙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

  如今陈亮依然在等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428日进行的二审结果。

  这一系列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银行内控方面的问题,引发了银监会与央行的警惕。

  2010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在全国银行系统内对上海多起票据诈骗案予以通报,指出银行内控措施不到位,临柜人员未经批准,随意调阅包括企业印鉴在内的开户资料原件并借给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未严格履行开户资料审核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人情代替制度,以其资金存在被盗划为代价来表示对大客户的热情服务;对大额资金的划转监控不到位等问题,提醒各大银行注意。

  作为亡羊补牢的措施,银监会与央行要求推进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工作,加快银行帐户实名制的落实,严格审查委托人真实身份,以及授权书等,同时建立银行客户大额资金划转监控和当日对账制度。

  不少银行资金面不宽裕,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又急于扩张,但是监管层对于违法违规揽储的行为还是应当严格查处,对银行风险内控予以审计、评估。郭田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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