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动迁安置房新规出台 70平米为主3年不得转让
新版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批转,昨天正式在中国上海官方网站上公布。新规定明确了动迁安置房以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同时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
新规定明确,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确保优先供给。
规定对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房型也有明确规定,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动迁安置房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价格方面,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