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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法院否决涉案老年公寓"以房养老"做法恢复老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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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闵行法院否决涉案老年公寓"以房养老"做法恢复老人产权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正在逐步推行,但要注意的是:有的养老机构以此为名,企图低价获取老人房产。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在审理一案后认定,低价获取老人房产的交易行为显失公平,否决了涉案老年公寓的做法,将房产恢复到老人名下。 

  签协议低价转让房产 

  林老太年近九旬,去年1230日,她在朋友的帮助下,办妥了入住这家老年公寓的手续。今年21日,老年公寓与她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林老太自愿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 

  协议书还对林老太的房产作了价格约定,这套55.7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为55万元,林老太转让后,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此后,经过房产中介公司办理,老年公寓于今年321日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 

  林老太的儿子在获知情况后出面干涉,并坚持让老母亲搬离老年公寓。由于他的介入,老年公寓未向林老太支付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 

  告上庭请求撤销合同 

  林老太被接回家后,她的儿子经过详细了解,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他认为这样的转让太不公平,于是请来律师,以老人的名义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 

  林老太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已经88岁,又不识字,在老年公寓签署的文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不知道以房养老的事,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她入住老年公寓后,曾要求见儿子也未被允许,甚至还不许她与外界联系。直到今年419日,她通过他人传话才与儿子取得联系,并在儿子及孙子的争取下才于59日离开老年公寓。 

  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以房养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林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且合同内容显失公正,法院应予撤销。诉讼过程中,被告老年公寓认为房屋产权是其合法取得的,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显失公平法院判回房产 

  闵行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年公寓既然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供养林老太,在签约时理应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签约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在签约时,应通知家人到场,在无法通知到家人的情况下,应邀请有关单位或居委会人员到场,甚至可邀请公证部门的人员到场,并对整个签约过程制作视频或音频资料予以保存。 

  审案法官指出,林老太称其对以房养老协议的内容并不清楚,由于重大误解才与老年公寓订立了有关协议和合同。根据林老太的陈述,重大误解虽然是她自身原因所致,但与老年公寓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及签约程序不尽规范有一定的关系。 

  案件判决书认为,本案老年公寓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获得林老太房产,除需承担供养送终义务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然而林老太是一位年近90岁的高龄老人,这样的以房养老协议明显不符合等值性原则,故法院认为本案所签协议和合同显失公平,老年公寓应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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