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为获得一、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获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许可以及虽获得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但尚处于暂定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一般情况下,拆迁当事应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2、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
(1)被拆迁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方式的,应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评估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2)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采用协商确定的,应由全体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确定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
(3)抽签确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确定重新评估机构。
律师特别提醒:
(1)拆迁当事人可以要求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拆迁评估机构确定的过程;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不得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