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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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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 

为便于执行市房改办(1994)第62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仍可再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调配单位对被调配的住房保留使用权和所有权,再发生新的调配时,必须以购房形式分配等条款,对出售公有房允许上市前再套配、增配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套配(原住房退配房单位): 

1、单位对已购公房职工套配可售的房屋,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套配不属出售范围的公房,采取租赁形式配房。 

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调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配房。 

2、配房单位收到受配房职工上交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发证部门办理产权注记后作为其暂保留产权和使用权的依据,并应向职工出具权证收缴凭证。 

3、单位对已购公房的职工进行套配时,该职工的新购房款和退房款均按套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规定同口径计算后结算;个人缴付的维修基金按实际结余交割过户。 

4、受配房职工再办理退房手续时,不再交退房手续费;在办理新配购房手续时,需按公房出售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交付各种款项。若受配房职工是已购公房职工,则个人缴付购房手续费按新购房款与退房款实际差额的1%计算交付。配房单位苦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可售公房出售手续,则应交付新配售房款1%手续费于该被委托单位。 

5、公有住房再配售时,以住房配售单(四联)代替原住房调配单进行传递式运作。 

6、职工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公有住房,在接受套配前必须先付清购房款,并与银行终止原住房抵押合同。 

二、 关于增配(原住房不退配房单位) 

7、单位给已购公房职工家庭增配可售公房时,可以采取出售形式配房。但单位对腾空的已售公房增配时,必须采取出售形式。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是指职工夫妇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 

8、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增配当年的成本价、优惠政策(已租住优惠除外)、成新折扣等政策计算。 

9、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曾为购房人或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购房的职工夫妇增配可售公房,原已购与新配购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该面积未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则增配可售公房的实际售价按前款规定计算;该面积超出按规定购买可售公房控制标准的部分,则按增配当年公房出售超标计价政策计算并确定其实际售价。 

10、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户中末作为购房人或末使用职级(职称)条件或工龄条件的职工夫妇或职工(40岁以上单身男女)增配可售公房,该职工夫妇或职工可作为一个家庭购房,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和第8条规定计算实际房价进行购房。 

11、单位给已购公有住房家庭职工增配不可售公有住房时,该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并按住房调配办法办理入户和租赁手续。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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