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贷款购买的住房,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现在由于双方性格原因,我准备离婚。请问,我丈夫认为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该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说法对吗?张女士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该房应当认定是你的婚前财产。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你的个人债务,该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因此离婚时你应当给你丈夫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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