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0】236号
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0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03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4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51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5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人每天50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年)
(一)消费性支出:总平均9034元
(二)最低收入户:3745元
(三)贫困户: 3171元
(四)低收入户: 5304元
(五)中等偏下户:6885元
(六)中等收入户:9002元
(七)中等偏上户:11918元
(八)高收入户: 13748元
(九)最高收入户:17970元
九、职工平均工资:50272元
本标准参考数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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