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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但仍用工,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上海劳动法律师专家 杜黄海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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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但仍用工,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上海劳动法律师专家 杜黄海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很多地方的仲裁和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属于疑难问题。为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法律顾问专家律师团队 上海劳动法律师专家 杜黄海律师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但仍用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仲裁员和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不符合第一次用工的条件,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所以也就不能适用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规定:“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此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照常履行 应及时补订或终止但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杜黄海律师提示:应当注意这个“及时”补丁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和该条款的规定,一方面故意拖延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又长期继续雇用员工,本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单位也应当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更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规定的立法初衷。目前实践中也有多个仲裁及法院案例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但仍用工,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1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4月施行)第7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7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本文作者:杜黄海律师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上海劳动法律师专家

本文系杜黄海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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