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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从楼顶被撞摔下致脊椎骨折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和肇事者赔偿6万余元-上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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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从楼顶被撞摔下致脊椎骨折发包人、分包人、雇主和肇事者赔偿6万余元 

瓦工许先生在二楼楼顶施工时,被吊车吊起的预制板撞着后掉至二楼楼面,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许先生所受损失6万余元,由肇事者罗某赔偿,或由发包人艾瑟工贸有限公司和分包人茅某、雇主童某共同赔偿,任何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免除另一方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艾瑟公司曾将其厂房的翻修工程交茅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后茅某将此工程交童某实际施工,并由童某联系到瓦工许先生进行施工。200944日中午,许先生在相应厂房的二楼屋面工作,由茅某联系而来的属罗某所有的吊车在吊送预制板时,悬空的预制板撞击到许先生,许先生身体失控,从屋面摔至二楼楼面受伤。因施工发包人是艾瑟公司,茅某是没有资质的承包人,童某既是其雇主也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而罗某是直接致伤人,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上述集体和个人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经鉴定,许先生因伤致T12压缩性骨折等,评定10级伤残。

法院认为,艾瑟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茅某是分包人,童某是次分包人兼原告雇主,罗某是致伤的第三人,且没有证据证实各分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对此,发包人属明知。许先生依法可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请求雇主赔偿,而发包人、分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由此,本案中的罗某作为第三人一方,艾瑟公司、茅金荣、童友将作为发包、分包、雇佣关系一方,均负有赔偿许先生损害之义务,两方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赔偿关系。童某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罗某追偿。

经核定,许先生各类损失计60238.80元。扣除茅某已支付的20500元,许先生其他损失39738.80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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