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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遗嘱涉房纠纷多 律师提示注意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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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遗嘱涉房纠纷多 律师提示注意三问题

 在上海等大城市,因房价日益高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这些案件导致很多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特别是在清明时节也未令逝者英灵安息。在此,为避免遗嘱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资深专业房产律师杜黄海律师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遗嘱见证人是有条件的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法院鉴于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认定遗嘱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例

 

  杜黄海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二、头遗嘱只能立在危急时

 

  杜黄海律师提示:

  依据外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中,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主要指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因自然灾害致使处于生命危险时、在战争或遇害时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但在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杜黄海律师提示:

  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但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中,公证遗嘱因为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故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否则撤销、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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