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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金、定金及合同解除庆幸法律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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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违约金、定金及合同解除庆幸法律详细规定

定金具有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是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一种经济处罚;同时,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对约定过高的是不予认可的。 关于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并用的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通常在适用该两条款时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例如,当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获得者所受损失是能够得到弥补的,并非会出现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当遭受损失巨大时,受损失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所不能弥补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合同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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