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黑白承包合同”以哪份结算工程款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签定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合同称 “黑合同” 。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对“黑白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定论。其中的白合同作为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合同,应具有合法效力。而“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和备案制度,应该无效。但是“黑合同”一般是白合同签订后的合同,且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当干涉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为此,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应该正确分析,根据其合同内容变更的是否违法性进行分析,决定该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黑白合同没有规定黑合同的必然无效,其主要针对两个合同的结算进行了明确解释。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即“黑白合同”,到底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的问题,《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这为处理黑白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尺度。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建筑商通过签订“黑合同”的方式来变更经招标中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在竣工时,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以“白合同”为准。这意味着“黑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内容是无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并没有排除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突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这就是本条司法解释的设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突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的重大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这应当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况。总之,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这就是《解释》的设立初衷,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总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明确合同双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全面分析,综合把握,才能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笔者在此撰文对上述领域的规定进行梳理与探讨,目的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进行全面的准确的把握。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也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