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仍耍赖不走成被告 法院判限期迁离并支付租金
邱女士出钱购买的新居,经法院强制执行于去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可原房主张某却耍赖不走,造成邱女士无法入住。昨天,闸北区法院一审判令张某迁出已售房屋,并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去年8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09年8月,邱女士与售房人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邱女士向张某购买共和新路房屋。后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本案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去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将共和新路房屋产权过户至邱女士名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去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法院强制执行,共和新路房屋产权于去年8月过户至邱女士名下。但至今,共和新路房屋仍由张某居住使用。
张某辩称,邱女士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导致自己多承担了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同时自己与前妻离婚时并未取得其他财产,急需共和新路房屋款购买其它房屋居住,由于邱女士未按时支付房款,后房价上涨导致自己无力再购买房屋居住,因此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现张某占用系争房至今,致邱女士损失,邱女士要求参照市场租金金额给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