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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也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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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近百万元买的宝马新车到手才8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由此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这个要求合理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70%的损失;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2008624I下午,郑先生驾驶一辆宝马小轿车,在上海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

       这辆宝马车的车主是徐小姐,令徐小姐心疼的是,该车从购买到手至出事,仅仅只有8天。

    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双方对路口信号灯陈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证人作证、无法查证事的事实为由,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

        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宝马车转让给他人,办理了机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20091月,徐小姐诉至法院。 双方各持己见

       在法庭上,徐小姐认为,本起事故有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闯红灯行驶的事实,该事故完全因陈先生的原因造成,其 应对自己造成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 失等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陈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5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6万余元。

       陈先生对徐小姐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不是因自己闯红灯,而恰恰是郑先生闯红灯所致,且徐小姐车辆的临时移动证属无效号 牌,该车无上路行驶资格;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人赔偿范 围,故不同意徐小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可确认陈先生闯红灯通行是造 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系无效号牌,该违法行为虽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徐小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再由陈先生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

同时,现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车辆价值降低理应获赔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此种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本案中,徐小姐的受损车辆经修复,车辆在外观上虽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原有状态,且车辆贬值经评估后已出卖,此损失已实际产生,故陈先生理应赔偿徐小姐相应的车辆贬值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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