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后取得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时很多网友经常询问的问题,由于针对农村的房屋规定较少,因此容易让人迷惑,律师释疑
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地上物的动迁补偿,应归属房屋建造人享有,房屋建造人已死亡的,其名下的房屋地上物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动迁补偿,一种是货币安置中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另一种是在房屋产权互换(拆私还私)安置中所包含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对价。根据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政策及有关精神:当宅基地农户因家庭成员死亡、出嫁、户籍进城等原因而人口减少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由该农户中剩余成员以及新生儿、新媳妇、招女婿等新加入成员所共同拥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在动迁中的补偿对价,也应当由动迁合同权利人即该农户剩余成员及上述新加入成员共同共有。
第二、、宅基地人口迁出的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对房屋做出重要贡献的理应予以补偿。作为立基人,或作为出资、出力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申请和建造均作出过一定贡献,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房屋产权人结合具体的情况支付其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酌定的。